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高院判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同样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约束柯昌林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一终字第 236 号 [裁判要旨] 经公众号法律讲坛理解及整理,本案至少存在以下裁判要旨: 1、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
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时,对原告依据的证据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即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诉求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 20 号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柯昌林
一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 13 号
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柯昌林以中太公司及油田公司为共同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580874
32 元并承担同期贷款利息,退还扣取的利息 115 万元,油田公司支付施工单位总承包服务费 1767739
82 元,支付交通费 469333 元,两被告支付因停电停水造成的损失 3058202
58 元,油田公司对中太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中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柯昌林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至 5000 余万元,规避级别管辖
柯昌林称其系大庆油田创业城二期三标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