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如何确定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屡有发生。但由于对双倍工资的属性把握不确定,对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并且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争议焦点即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赔偿金还是特别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一种法定劳动酬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劳动争议仲裁特别时效?案情概要:杨某系某连锁餐饮公司股东,且其在该公司从事行政人事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按月向杨某发放酬劳,每月酬劳金额及构成均由杨某签字确认。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司为杨某出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从事行政人事工作累计满六年。2024 年 11 月 23 日,杨某通过律师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24 年 11 月 24 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 2024 年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90049 元。2024年 1 月 17 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结仲裁活动的仲裁决定。杨某遂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杨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评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通常所称的“一般时效”。该条同时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在司法实务中称之为“特别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酬劳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那么本案中要搞清的关键问题是用人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酬劳。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加付一倍部分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加付部份为惩处性赔偿而非劳动酬劳。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