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要点提示】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出租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因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4)正民初字第 783 号 【案情】 原告正阳县真阳镇南农管理委员会
被告正阳县程诚商贸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4 年 8 月 8 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正陡路东、往南农第一工贸小区路南院墙及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 20 年,租金每年 6000 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房屋及硬化了部分路面,同时为生活和消防需要钻井一眼,并开挖了消防池、种植了树木等
2006 年 7 月 9 日,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宗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者为南农管理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 3990 平方米
2008 年 2 月 2 日,被告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该宗土地出租他项权证,载明土地他项权利人为正阳县真阳镇南农管委会,义务人为程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得知后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出租他项权证
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程诚商贸有限公司颁发的正国土租他项(2024)第 0001 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来看,土地他项权利人是南农管委会,并不是程诚商贸有限公司,程诚公司并不享有土地他项权利
另查明,该宗土地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租赁合同签订时,该宗土地上有临时简易棚三间,无其它建筑物
被告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取被告租赁费共计 3 万元
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仍未能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