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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矿业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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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根据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提字第 137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 负责人:程昭湘,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富,该矿法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存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负责人:关文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冠魁,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法定代表人:孙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良,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戴盟,山东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下称柴里煤矿)与被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华夏银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下称华东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7月 13 日作出的(2024)鲁民再字第 12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 年 4 月 7 日作出(2024)民再申字第 47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4 年 5 月 23 日,柴里煤矿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24年 3 月 16 日其与华东公司、华夏银行签订《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人民币 1000 万元,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前按华东公司的要求将该笔资金汇往华夏银行,由华东公司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在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时须同时有柴里煤矿负责人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华夏银行见到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后,根据双方共同申请的条款办理信用证开证事宜;木材销售后的营利由华东公司与柴里煤矿各分成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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