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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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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 50 万元转签费及 100 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 50 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50 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 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猎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 22.318 万元。 (案例作者:黄莹荧)杨文战律师分析: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交由经纪人代为处理,经纪人基于艺人的授权而取得相关权利,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假如有一方擅自提出解约,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无单方解约权。但“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把自己的一部分事务交给受托人代为处理,形成合同的基础是双方的彼此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基础消逝,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就没有必要了。《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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