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 行办法 (川发改投资[2005]50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 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 (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