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费征收方案 洪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镇开征农村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村、驻镇各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洪山镇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汉滨区洪山镇人民政府 二 0 一一年九月二七日 抄送:镇领导班子成员,各驻村工作组,存档(2) 洪山镇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为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现代新洪山,根据 XX 县区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7]17 号)、汉滨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汉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汉区价费发[2009]103 号 ) 、 汉 滨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 关 于 对 汉 洪 政 字[2011]66 号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在我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和村民
二、征收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采取定额收取办法进行征收,集镇每户每月 6 元,普通营业店铺每间每月 15 元,餐饮营业店铺每间每月 20 元,机关单位每月 20 元,学校每月 100 元,修车及洗车店每月 100 元,卫生院每月 50 元,卫生室每月 30 元,废品收购点每月 20 元,营运客车每月 50 元,集镇摊点每摊每月 15 元
其他征收标准参照汉区价费发[2009]103 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费”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征收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镇环卫所负责征收,镇清洁办、财政所、综治办等部门监督、配合
五、管理办法 1、收费票据使用镇清洁办统一发票,加盖镇清洁办公章
2、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