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 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10/06/282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是指 a 点、b 点、c 点、d 点、e 点、f 点、g 点、h 点、i 点、j 点、k 点、l 点、m点、n 点、o 点(含大治河口)联线间的水域,包括内河河口第一座水闸或桥梁向外一侧的水域
上述各点的坐标见本规定附件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 1600 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区、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500 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三)客船; (四)主机额定功率 750kw 及以上拖轮; (五)1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六)1000 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第五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穿越航道,应当尽可能用与航道中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
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
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调头
第六条以北纬 30°33′33″,东经 122o11′26″为圆心、2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警戒区
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极其谨慎并遵守以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