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91号【发布日期】2005-06-23【生效日期】2005-06-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5〕1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