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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5〕191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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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91号【发布日期】2005-06-23【生效日期】2005-06-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5〕1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它财政性资金。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五)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第七条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八条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九条第九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第十条第十条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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