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交通安全,支持、帮助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单位和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落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遵守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客车安全营运机制,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乘车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客运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单位(公司、企业等,下同)
外埠客车进入我区境内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同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落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
第四条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其所属客车司乘人员和客运站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防客车在道路上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责任交通事故
本办法所称责任交通事故,是指因客车司乘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营运、预防交通事故等规章制度,督促其所属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客运经营单位和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