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道路运输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安全,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发展集体、个体交通运输,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实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旗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并完成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的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第二章开业与歇业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旗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领取单车《道路运输证》
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批准从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