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自治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从事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及其相关公务活动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
第三条电子文件,是在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并依赖各级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电子档案,是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归档电子文件元数据,是描述电子文件的内容、背景、结构及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电子文件保真、保密、保存的原则,坚持有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归档和归档的电子文件必须规范的原则,确保电子文件安全管理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管理实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利用计算机网络在线办公的单位,应当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档案管理子系统,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1及在线管理与利用
第二章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第七条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归档前由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逐级校验
第八条电子文件运行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均应有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网络设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第九条为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在计算机中设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等技术措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