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法规文号:内人薪[1999]19号发表日期:2006-03-26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现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行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病假工资附加费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