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维修单位异地维修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5部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制定,目的是对维修单位实施异地维修时如何满足 CCAR-145部规章的要求提供指导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申请按照CCAR-145规章要求实施异地维修的维修单位
对于运营人的维修单位为了保障运营人航班的正常运行而申请在相应航线地点长期从事航线维修的情况,可按现行有效的咨询通告AC-145-06 《航空器航线维修》进行申请和审批
撤销:撤销 2014 年 1 月 17 日颁发的 AC-145-FS-2014-16
说明:近年来民用航空维修业的发展显示,无论是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还是独立的维修单位,无论是国内维修单位还是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维修服务,以及通-2- 用航空及公务航空的发展所带来的相应维修保障工作,使得各类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证主维修地点以外的地点从事维修服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本咨询通告借鉴了国外局方异地维修有关法规要求以及过去几年民航局相关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并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和具体实践研究编制,旨在对CCAR-145部规章的具体条款予以解释,并对维修单位各种异地维修方式如何满足法规要求提供指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维修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运作模式选择相适应的异地维修批准方式
异地维修的分类及定义5
1 概述根据 CCAR-145部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维修单位可以在维修许可证主维修地点以外的地点从事局方批准维修能力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即通常所说的维修单位异地维修
异地维修包括维修单位从事一次性或短期重复性异地维修(包括航空器航线维修或紧急情况处理),以及长期异地维修
无论维修单位采取何种异地维修方式,均应得到局方批准
当局方认为维修单位某地点的厂房、设施或人员等构成维修单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