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自治区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的管理,巩固一期建设成果和稳步推进二期工程建设,根据国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一期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构筑北方绿色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全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现有林草植被的保护、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工程固沙、围栏封育、飞播牧草、人工饲草基地、草种基地、暖棚、饲料机械、青贮窖、贮草棚、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小流域综合治理、异地搬迁建设项目
第四条工程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又要综合治理、分类指导、科学组织,有机结合
(二)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保护优先的原则
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造林种草,防止风沙蔓延,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现象发生
(三)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搞好后续产业的发展,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的吃饭、花钱、增收等生存和发展问题
(四)坚持政策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调动群众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与实施第五条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
工程建设涉及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