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二00六年八月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900分,分别为:(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四)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1(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六)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800分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700分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600分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3人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四)对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五)矿井、采区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六)喝酒、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烟火者入井或在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