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草原、林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