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第69号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及项目评审服务除外)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是指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行全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承接主体对提供服务情况的自我检查
1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是指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独立组织或购买主体牵头组织、同级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和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对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数量和质量、受益群体满意度、资金预算绩效的实现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机制、方法和流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公平公正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主体的意见应保持独立,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公众参与
以受益群体满意度作为首要参考依据,依法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和程序第五条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承担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承接主体对提供服务的情况需承担自我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购买主体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行
购买主体主要针对2以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