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颁布时间:2005-4-5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
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
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