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约定甲、乙于 2001 年 10 月 5 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5 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 5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 12 月 1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 2024 年 4 月 5 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24 年 5 月 1 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推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 2024 年 8 月 5 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 2024 年 10 月 5 日
答案: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 5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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