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冯小光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青岛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1998 年 12 月 30 日,青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青岛弘信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承包建设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 6 万平方米,总高 43 米,框架结构。承包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管网、挡土墙、污水处理等工程(不包括精装修及弘信公司认定专用性较强的工程。如电梯、幕墙、预应力、消防工程等)。开工日期为 1998 年 12 月 10 日,竣工日期为 2000 年 6 月 20 日,总日历日期为 550 天。质量等级为鲁班奖,合同价款为 1.2 亿元。 1999 年 6 月 2 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乙方)与建设集团 001 工程公司(以下简称 001 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该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会展中心附加条款三部分。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约定,南通三建承包建设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约 6万平方米,总高 43 米,框架结构。承包范围为土建(含主体、室内、外粗装修,不含甲方外包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定额范围内)。开工日期为 1998 年 12 月 10 日,竣工日期为 2000 年 6 月 10 日,总日历日期为 540 天。质量等级为确保鲁班奖。合同价款暂定为 4000 万元人民币。001 公司驻施工场地代表为赵建国、张维福,南通三建驻施工场地代表为张锦标、汤云辉、王志平。图纸提供日期为开工前 5 天提供地下室施工图(包括安装、预留、预埋图),其余图纸 12 月底前提供。合同还对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施工合同条件部分约定: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施工合同条件部分第 31 条约定,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