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全球金融协议与进展中国家外资银行进入 一、WTO 金融服务协议 WTO 金融服务谈判正式开始于乌拉圭回合,于 1997 年底,达成第一个《全球金融协议》
协议中最关键的部分是各国做出的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承诺
这些承诺分为两个维度: 一个是承诺所覆盖的子行业
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为例,协议对其细分为 8 个子行业
总体来看,欧洲及中亚地区、中东及北非地区进展中成员的平均产业覆盖率最高,在 90%~100%
亚太地区和拉美地区次之,约为 70%~80%
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产业覆盖率更低,约为 50%~60%,加勒比海岛国最低,平均只有 25%
另一个维度是承诺所保留的限制政策
WTO 允许成员在承诺中保留对银行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措施
69%的进展中成员保留了各种不同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限制外资银行设立,约一半的成员保留了此类限制
主要措施包括:禁止设立、审批、规定设立资格、数量限制等
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审批措施,约占 35%
限制业务范围,约 45%的国家保留这一限制
对贷款业务的限制略多于存款业务
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约 30%的国家保留这一限制
对外资入股已有银行的限制多于新设银行的限制
限制外资银行的资产、设施规模,包括明确规定数值上限、比例等
限制外资银行的雇员国籍、数量等
限制外资银行享受补贴和税收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只有 29%的成员使用了这一限制
二、谈判对外资银行进入进展中国家的影响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虽然保留了一些限制政策,但保留限制措施的成员国比例不高谈判后各国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有所放松
根据世界银行对各国银行监管政策所做的调查,本文计算出进展中国家在五年间拒绝外资银行进入申请的比率
发现谈判前后各国平均拒绝率由 20%下降为 10%
谈判前平均每个国家每年有 1 个外资银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