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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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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众所周知,企业之间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借贷)是无效合同,双方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类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值得探讨。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 61 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该条规定是认定企业之间借贷违法最直接的依据。另外,1996 年 9 月 23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1990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1998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以上规定都非常明确,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以上立法规定都是《合同法》颁布之前发布的,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无效应当以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合同法》作为依据。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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