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论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摘要: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假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我国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 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一大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展次制度逐渐受到了挑战,本文就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做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代位权;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 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在英美法系 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给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假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