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认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024 级讨论生 赵江燕 2012/5/29《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是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问题的规定。一、对于该条规定的认识,首先,应了解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记得笔者初次学到此单一术语时(未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学习时),对此的感性认识是:无权的行为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而这种认识又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在进一步参考资料后习得:(一)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①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处分者,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史尚宽先生认为:无权处分指无权利人就他人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现行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是原权利人或第三人以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像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那样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如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②(二)通过以上定义,似乎界定了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是认真推敲,又有以下几点疑问:1、“无权处分”的“权”如何理解?是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身份权吗?此问题欲解决的疑问亦可认为是:无处分权因对让人财产不具有什么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权处分?李仁玉老师认为:此处的“权”指物权,不包括知识产权、身份权。因为知识产权的转让不仅仅涉及合同,还包括申请、登记等公法干预,例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身份权因其的不可处分性,故被排除在外。关于债权是否包括在内,李老师认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是处分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