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 年 3 月 28 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法律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别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估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