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诚信淮滨,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县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 征 集 第六条 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商标、变更登记、年检情况、抵押登记、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经济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奖惩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