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温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温 州 市 旅 游 局 制定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温州市旅游进展要求,由温州市旅游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服务关系。二、旅游者应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三、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楚,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旅游行程安排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 五、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温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96118,0577-88829911 乐清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0577-61608890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电话:12315 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及概念 1、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观光,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2、旅游费用: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酬劳,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