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二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屋顶、外墙面(包括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电梯井、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第三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保安监控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避雷装置、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煤气管线等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泵房、沟渠、池、井、自行车棚、车库、围墙、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等
第五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七条 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等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八条 小区内路灯等公共照明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管理与服务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 建筑物地下室照明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及相关费用收取等
第十条 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组织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批判、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或者实行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公众利益
第十六条 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