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挂靠车出事故,谁担责?【案情】2024 年 6 月 13 日,甲公司与蓝某(自然人)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赣 B05788 号车,承运赣州至广州货运业务,共计 1769 件电池,全程运费3600 元,预付 2000 元,余款在履行合同后付清,并约定运输途中发生货差、货损、雨淋、被盗等,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等等,被告蓝某以个人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向蓝某支付了 2000 元运费,并将货物交给其运输。蓝某也根据合同的约定,在 6 月14 日按期将货物运至收货人广州东力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处,但由于途中遇雨,而货车的帆布又存在大面积漏水、渗水现象,故致使相当一部分电池被雨水淋湿严重,耽误了收货人当天货柜的船期。为降低损失,托运人赣州丙公司连夜安排车辆立即运输部分材料到广州收货人也连夜安排人员加班加点检查,更换包装,同时甲公司也积极安排车辆运输部分电池到广州以配齐货柜数量,直至次日上午 8 时货柜才配足数量离开。据此,托运人丙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7 日向甲公司提出了以下赔偿要求:1、由于货柜耽误一天才出货,船运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的 2400 元;2、丙公司派人和车运送材料从赣州到广州的来回费用 1500 元;3、加班加点的搬运、全检及更换包装的加班费用 1500 元;4、损坏的电池共 4224 粒的价值 3380 元,损坏的纸箱、纸盒、防潮袋、打包带等的材料成本1000 元,上述赔偿请求共计 9780 元。后甲公司经与托丙公司协商,甲公司于 2024 年 9 月26 日向丙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8580 元。由于乙公司与蓝某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服务合同,蓝某以自己所有的赣 B05788 号大货车挂靠至乙公司名下,合同期限为一年,在合同期间,乙公司为被告蓝某协助办理处检、季检、工商管理、营运等相关手续,费用由蓝某支付,乙公司每月向蓝某收取服务费 100 元等。据此,蓝某所有的赣 B05788 号大货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将蓝某和乙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赔偿费用。法院审认为:蓝某应对本案货损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关于本案的裁判所涉及案件,即挂靠车辆发生货损时,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巨大的争议,而且双方均有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至今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