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 年修正本(1997 年 11 月 25 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6 月 2 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 年 6 月 4 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 年 9 月 29 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0 年 9 月 29 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合同订立和监督合同履行;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监制、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 (五)办理合同备案; (六)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调解合同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合同,督促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合同纠纷。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审批、登记、检查、考核、统计和档案等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委托他人代理订立合同,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国家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示范文本的监制、发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