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有权“知道”并要求纠正错误 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工会,这不仅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通知工会程序”的欠缺,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案情简介: 杨某于 2024 年 11 月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4 年12 月 24 日,杨某与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处理意见:认定杨某与同宿舍员工熊某发生口角,并且先动手引发肢体冲突,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违反了《员工守则》中“员工之间禁止在任何时间、场所使用任何形式的过激语言、暴力行动”的规定
并决定,从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辞退杨某,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0415 元
仲裁委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作出裁决,支持杨某的申诉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对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未将相关事由通知工会,也未在仲裁期间予以补正,违反了法定程序
同时,公司对于其所主张的杨某违纪行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故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杨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应得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现行的劳动法规特别强调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