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细则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第五条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六条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八条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
查验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入场交易
第九条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1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