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 车 协 议甲方: 汽车租赁服务部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因工作需要,向甲方租赁 汽车一辆,车身颜色 色,车牌号赣
二、出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三、租车押金 元,乙方归还车辆时车况正常且完全按本合同履行的,押金十天之后退还,燃油费用乙方自理
四、还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五、租赁价格为每日 元(300 公里/天)本次租车起始公里数 还车公里数
(超出有用公里数按 1 元/公里计算)
六、甲方所提供出租的车辆设施、备件齐全完好,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件齐全有效
乙方接车时如有异议应在车辆出场前提出予以解决
车辆一经出场即视为一切正常
七、租赁期间,乙方应每日对车辆出车前、停车后和途中的例行检查,如发现异常问题,须立即停车熄火与甲方联系,由甲方指定维修单位进行检查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车辆的保养应按期进行,乙方应自起租日起每 10 天到甲方指定点进行保养及检测一次
正常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
假如由于乙方原因未按要求进行保养,每脱保一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800 元
九、本租赁车辆限乙方(持有效驾驶证)本人驾驶
同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妥善保管、使用、操作租赁车辆;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承租车转租、转借或其他任何侵犯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不得私自改装或加装车辆设施;并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汽车零部件和设施
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担被私拆部件金额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如应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被盗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十、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拉客营运,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等危险品;本租赁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十一、乙方不得私自拆除车辆里程表链条两端的铅封和私调路码,否则将视为改变租车公里里程;在原收租金之外,按总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