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立法概况:1996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兼有租赁、买卖、借贷三类合同的特点
2、租赁物一般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
3、出租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融通资金,故应有相应的业务范围
4、出租人对租赁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购买选择权
(优先权)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不同
(二)租赁物购买的选择权不同
D24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D240“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三)租金不同
D24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四)租赁的目的不同
(五)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不同
D247“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六)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不同
D249“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D250“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