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公路局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3条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第4条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6条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省外最多5天)上交经理部和安保部各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8条安保部对班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对首批进场民工,由项目部牵头,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
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