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发[2006]39号【发布日期】2006-07-27【生效日期】2006-07-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