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联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福建中闽实业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 169 号中闽天骜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祥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晖,男,1971 年 12 月 12 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干部,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64 号 3 座 604
委托代理人张禄兴
被告福清台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厦公路 65 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薛命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国春,男,1956 年 10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文化南巷 69 号
原告福建中闽实业公司(下称中闽公司)为与被告福清台鑫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台鑫公司)、被告陈国春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中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晖、张禄兴,被告台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命雄,被告陈国春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闽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分别于 1995 年 11 月 1 日和 1996 年 5 月 21 日,签订了两份投资合作合同,共同经营食品饮料项目,由福清渔溪建新养鳗场为两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两次共向台鑫公司投入资金 1500000 元
合同到期时,被告台鑫公司未能依约返还原告投资本利,共计欠款人民币 1770000 元
1997 年 5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被告陈国春三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台鑫公司应于1997 年 6 月 15 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并提供该公司设备作为抵押;被告陈国春对上述款项同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但被告至今未能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因此,诉请判令被告台鑫公司偿还投资本利共计人民币 1980000 元(按双方约定的投资收益率年 21
6%,计至 1997 年 7 月 1 日),被告陈国春对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台鑫公司辩称:1、MS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