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 1094 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智西路科苑西 23 栋北 4 楼。负责人梁学斌。委托代理人戴建旭,户籍地址广东省南澳县。被告深圳市天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B1 栋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符民。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章实业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建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4 年 4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有偿运输服务。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应付的运费、附加费共计 38,474.6 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运费、附加费38,474.6 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 2024 年 10 月 2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24 年 4 月 2 日签订了一份《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其中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类国际进出口快件服务和国内服务,被告的联邦快递账号为 125748058;被告对该账号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与托运或货件相关的税金、政府规费、附加费、提单或托运单上所载的其他费用、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款项;运费、附加费等费率牌价和相关计算方式通过 http://www.fedex.com/cn/网站或原告印制的费率牌价表公布;原告定期向被告寄送账单,被告应在账单日起 30 天内将账单结清;被告为托运人的,即使被告在国际空运提单或国内货物托运单上指示其他人付款,原告未收到付款的,被告仍须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的付款责任;原告不承担以任何特定方式向被告指示的其他人催讨以及证明其是否以及以何种理由拒绝付款的责任。2024 年 6 月至 9 月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承运货物。经原告核算,运费及附加费共计 38,474.6 元。原告向被告寄送了账单并开具了发票,账单记载最后一笔费用的到期付款日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