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 350 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智西路1 号科苑西 23 栋北 4 楼
负责人梁学斌
委托代理人戴建旭,户籍地址广东省南澳县
被告深圳市硕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
社区新西区八排六栋 103
法定代表人邓君君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硕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建旭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12 月 19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类国际进出口快件服务和国内服务
双方还就运费、附加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4 年 10 月,被告多次托运航空快递到墨西哥、意大利等国家,产生运费及附加费共计 28,143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运费、附加费 28,143
81 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 2024 年11 月 25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了一份《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其中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类国际进出口快件服务和国内服务,被告的联邦快递服务账号为324246053;被告对该账号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与托运或货件相关的各类税金、政府规费、附加费、国际空运提单上所载的其他费用、国内货物托运单上所载的其他费用、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