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聘任书也属劳动合同(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24.06.24)案情速递:孙军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孙军到学院任教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只是向其颁发了聘期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孙军的职责、待遇、期限等。今年由于学院领导班子调整,原来的院长调走了,新任的学院院长认为要提高老师学历层次,不再招收大学生。对于在岗的大学生则实行末位置淘汰,由于孙军到学院仅半年,结果在月底的评比中被淘汰出局。院长就根据新规定,让孙军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孙军不服质问学院,学院的答复是聘任书不是合同,因此可以不根据劳动关系对待孙军。孙军十分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说法:学院的说法是违法的。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合意,便构成合同,同时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 7 项必备条款:即(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酬劳(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于此案中聘任书中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已基本具备以上各项必备条款,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年。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公司让孙军回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虽然进行了单位内部的评比,但是由于并不是孙军的能力问题,而且学院也未按劳动法的要求办理辞退手续,属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违法行为。所以,孙军对此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篇二: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现有用工中,常常有单位用聘书代替劳动合同,还有人认可这种做法,理由是单位没有否认劳动关系的故意,只不过形式上有瑕疵,所以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那么这样的说法正确吗?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急需招揽人才。2024 年 6 月,孙某到该公司应聘,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一职,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被告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书签订后没几天,孙某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职书,提出要离开公司。由于公司刚起步,在老板的挽留下,孙某同意临时不辞职,只是休假。孙某休假了16 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2024 年 8 月起,公司便根据“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