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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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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2024-03-13 来源:杨巍--中外运空运进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杨 巍【裁判要旨】本案系由货机在浦东机场坠毁引发的运费追偿纠纷。由于原、被告间通过签订《包机协议》的方式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进行运输,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协议》法律性质的推断关系到被告应否承担包机费用的支付责任。对此应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推断。涉案包机协议中原告的主要义务为转包包机、提供打板交接等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的服务,对运输行为本身并不负责,故其性质仍属于货运代理合同。原告完成货运代理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向其支付包机费用及操作费。【案 情】原告:中外运空运进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华东分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上海分公司)2024 年 2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原告办理航空货物国际进口和出口运输;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接受原告提供的包机或包舱的转包业务,假如是整架包机或整个包舱业务的转包,原告在底价基础上发生的亏损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承担。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提供货源、将货物全部交原告发运及报关、制单等工作,原告负责货物在机场的打板交接事宜。2024 年 11 月,双方签订《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 2024年 11 月 26 日之德国 szw 的 1 架次包机转包给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转包价格为底价 3065000 元(含包机费 283 万元,拆板费 8.5 万元,卡车转运预付款 15 万元),另收取操作费 0.5 元/公斤及上货航地面费用 0.3 元/公斤。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销售,并由其负责空舱风险,原告不承担 包机空舱产生的亏损。报关、排舱、单证制作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安排。原告负责货站打板交接事宜。原告不得以该包机名义对外销售,但可以组织货源向被告订舱,被告给予优于其他同行的优惠价格结算。假如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如有从航空公司处得到赔付或者补偿应该视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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