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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回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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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回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 4lo 号,判决时间:2001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的<融资回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上诉人认为讼争<融资回租赁合同》无效主要依据两点理由:其一是该<融资回租赁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抵押贷款合同;其二是该《融资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为新会县发电厂 B 厂有限公司所有,而非为承租人新会电力公司所有。这两点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是:..关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所签订的《融资回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融资回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别形式,其特别性在于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这一点并不影响融资回租赁作为融资租赁的~种形式,它同样具有融资租赁的法律特点,仍应适用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来调整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对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行为不能直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此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对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从事回租赁业务并无禁止性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 200】年 8月 14 日发布并于 2001 年 9 月】 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 12 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第 13 条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本办法第 12 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要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上述两条规定划分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范围,故外商投资的远东租赁公司具备从事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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