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详解融资租赁的基本方式是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厂商)间的两份合同(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最基本的直接购买融资租赁(Direct financial lease),可以诱导出多种变体,如转融资租赁、售后租回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托拉斯融资租赁等
除这些在北美、西欧及东亚韩日已成熟使用的融资租赁方法外,由于市场的驱动和业务的拓展,近几年来国内外的一些租赁公司,又开发出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将这些方法的要点简述于下: 1
转融资租赁(Sub-lease):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融资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
转融资租赁多发生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中
售后租回融资租赁(Sale and leaseback lease):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
厂商通过回租可以满足其改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
财产(设备)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
杠杠融资租赁(Leveraged lease):国外杠杠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十分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 20~40%,并以此为“杠杆”,大部分由银行或银团等金融机构提供
出租人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