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024 年 10 月 10 日,原告郑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与王某某(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 XG815 型号挖掘机1 台;起租日 2024 年 10 月 10 日,租赁期间 36 个月;租赁成本(设备价款)590000 元;首付租金 59413 元;手续费 10611 元;首付租金、保证金、手续费由承租人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到出租人指定账户或由经销商代收,其余租金自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后每月 20 日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次支付日为起租开始的次月 20 日即 2024年 11 月 20 日,最后一次支付日为租赁到期日即 2024 年 10 月 10,每次支付金额为 16432 元;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承租人无权减少或以任何理由抵消、拒付租金,如承租人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
王某某于同日出具《租赁物件接收证书》,载明承租人王某某在 2024 年 10 月10 日收到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明细表》所要求的型号为 XG815 挖掘机
2024 年 10 月 10 日,郑州某融资租赁公司、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共同签订《产品购买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 郑州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王某某对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设备的完全自主选定,向该公司购买 XG815 型挖掘机 1 台,以租给王某某使用,价格 590000 元; 郑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王某某向其支付的首付租金、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以及王某某出具的《租赁物件接收证书》、上述设备价款的发票原件及所有合同原件后,根据《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书》及附件约定,向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