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2024 年 11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法律规范融资租赁活动,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本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首次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 出租人限于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特别形式)融资租赁包括回租赁、转租赁等特别形式。 回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从承租人作为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形式。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作为出租人将同一租赁物进行再次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条 (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商务部门为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监督管理原则)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融资租赁交易 第八条 (当事人范围)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 第九条 (要式)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订立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条 (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第十一条 (租金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可以根据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三条 (出租人变更供货合同的限制)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