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xxxx,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被告:李 俊,男,1972 年 3 月 15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梨木街 8 号
被告:季小芬,女,1975 年 6 月 22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梨木街 8 号
被告:宗 理,男,1983 年 4 月 15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址: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新桥小区 35 幢三单元 605 室
诉讼请求:一、被告李俊向原告返还租赁的推土机;二、被告李俊、季小芬共同给付原告推土机租金 393878
76 元(保证金48000 元已冲抵租金),违约金 89885
16 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李俊、季小芬共同给付原告两台挖掘机租金 728795
8 元,违约金153210
87 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李俊、季小芬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 54722 元;五、被告宗理对上列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 年 5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李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LGR-172-120005 的《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 合 同 约 定 : 被 告 李 俊 租 赁 原 告 推 土 机 壹 台 ( 型 号CLGB161L;机号 AD000835),租赁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4 年 6 月 15 日起至2014 年 5 月 15 日止,总租金 48 万元,租赁首付款为租赁物总价款的 11%计52800 元,租赁保证金 48000 元,月租金 19258
81 元,每月 15 日支付(第 7条)、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