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 陈彩红 【案情简介】 原告:陈子剑 被告: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酷特地带商贸公司) 2024 年 4 月 4 日,陈子剑(乙方)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聪慧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一、……乙方以向甲方交保证金的形式向甲方保证按协议规定经营从而取得“聪慧贝贝”特约经销权;且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协议范围和协议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该项权利转让;二、甲方授予乙方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依法开办“聪慧贝贝”超市,经营许可期与本合同期限自 2024 年 4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4 月 4 日;乙方实际进货额从乙方第二次进货起按进货额每累计达一万元,甲方一次性返保证金800 元,直到返完全部保证金为止。三、甲方有权对其拥有的商标进行改进或变更;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标准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甲方将定期、不定期推出全新、时尚的商品。四、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地点的授权项目使用“聪慧贝贝”品牌的 VI 形象,有权在甲方授权地点运用甲方特有的经营模式及管理标准经营“聪慧贝贝”超市;乙方拥有从甲方进货并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五……。合同签订当日,陈子剑向酷特地带商贸公司交纳了保证金 22 800 元。同日,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向陈子剑提供了加盖其公章的开店资格证、授权书、商标准用证和光盘各一份。陈子剑至今未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进货,亦未进行经营。 此外,陈子剑曾收到的经营手册中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的经营手册不一致,该经营手册和招商手册中亦均没有提及酷特地带商贸公司没有直营店的情况和其提供产品的价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酷特地带商贸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 35 类商品上注册“聪慧贝贝”商标,目前尚未获得核准。陈子剑为本案支付律师费 3000 元。 原告诉称,2024 年 4 月,我与酷特地带商贸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交纳了加盟保证金22 800 元。但签约后,我发现酷特地带商贸公司在签约前没有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其提供的产品种类、价格、服务方式与签订合同时的口头承诺存在巨大差别,产品质量也不合格;其虽然授权我方使用“聪慧贝贝”的品牌及标识,但其自身并没有取得“聪慧贝贝”的商标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聪慧贝贝经销合作协议书》,判令酷特地带商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