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出版社图书封面设计规范(20XX 年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图书封面设计规范(2011 版) 1.凡以我社社名和书号出版的图书,封面(封一)上必须印载书名(含丛书名、正书名、副书名)、作者名、著作方式以及“清华大学出版社”社名。图书非第一版次的,封面必须注明版次,如第 2 版、第 3 版等。在境内销售的引进外版书和拟向境外输出版权或销售的图书,均应有对应的外文书名。 2.封面上印载书名时,丛书名、副书名的字号应小于正书名的字号。在 nc 系统中,正书名和副书名一并填入书名项中。 3.版本有特殊性、需在封面注明的,如绘画版、缩编版、中英双语版等,应填写于 nc 系统中(以括号加列于书名之后,作为书名的组成部分),封面与 nc 系统保持一致。 4.封面上印载主要作者,人数可等于或少于扉页。印载上的作者名及其顺序、著作方式应与扉页全部一致或前段重合。署名时不可加列作者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和单位、地域等。外籍作者应在其名字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海外引进版图书,原作者国籍和著作方式不详时,可不予印载。 5.封面上印载的著作方式,只能从我社 nc 系统中所列出的著作方式里选择,并在印载时必须和 nc 系统中选择的编著类别一致。具体类别有:著、编著、编、译、编译(或译编)、译注、主编、编辑、辑、注(或注释)、改编、搜集整理、口述、记录整理、执笔、绘、摄。当以上著作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请责任编辑与质管中心联系。 6.封面上印载社名时,必须统一使用给定的电子文件(见图 1),并确保使用正确,不得自行制作生成和做任何改动。给定的电子文件作为图形使用,不得以普通黑体字或其他字体代替。 图 1 7.社名在封面上的位置不限,大小尺寸可根据设计需要等比缩放,最小总长度(宽或高)不小于 35mm。 8.繁体字社名只限于正文为中文繁体字时使用,中文简体字和毛体字社名不受正文字体的限制。同一本书中的不同处(如封面、扉页、书脊、护封等)使用社名时,必须保持用同一种字体,横排或竖排不限。封面及其他所有地方都应依据《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汉字,不得随意使用繁体字(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著名书法家题词的非教材类图书除外)。 9.社标只限出现在书脊下方一处。 10.境外引进版图书,我社的社标和社名印载依照本规定执行。对方社标的体现如有双方合同约定,则参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则依照本规定只印载我社的社标和社名。 向海外输出或与海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