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XX 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57 号令)和《XX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 36 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 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 36 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算
第六条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 6 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
由经营者负担
第七条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由区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 元标准一次性收
由经营者负担
第八条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